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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李雪谊与被执行人李金海、赖清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清新法执字第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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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雪谊,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丽欢,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李金海,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赖清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谊与被执行人李金海、赖清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赖清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金海的财产已查封,正待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曾金生审判员:黄顺明

书记员:罗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