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雪谊,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丽欢,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李金海,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赖清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谊与被执行人李金海、赖清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赖清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金海的财产已查封,正待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曾金生审判员:黄顺明
书记员:罗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