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辉英,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49X。申请执行人张耀威,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未入户,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辉英,男,汉族,住,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49X(系申请执行人张耀威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张文博,男,汉族,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入户,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辉英,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英村委会张屋村**,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身份证号码:4418231978********(系申请执行人张文博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李观承,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421X。申请执行人徐会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4241。被执行人钟方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039(正在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英、张耀威、张文博、李观承、徐会英与被执行人钟方辉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永光审判员:黄顺明审判员:冯志荣
书记员:何庆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