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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辉英、张耀威等与钟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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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辉英,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49X。申请执行人张耀威,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未入户,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辉英,男,汉族,住,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49X(系申请执行人张耀威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张文博,男,汉族,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入户,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辉英,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江英村委会张屋村**,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02,身份证号码:4418231978********(系申请执行人张文博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李观承,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421X。申请执行人徐会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4241。被执行人钟方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6039(正在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英、张耀威、张文博、李观承、徐会英与被执行人钟方辉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永光审判员:黄顺明审判员:冯志荣

书记员:何庆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