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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相同福申请执行马汉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清法执字第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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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夏宜芹,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相金鹤,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相培伟,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相金杰,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相培玲,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汉首,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夏宜芹、相培伟、相金杰、相金鹤、相培玲申请执行马汉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汉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拆除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经依法公告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恩集代理审判员:高伟代理审判员:张德智

书记员:孙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