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李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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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李金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