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4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李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