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建刚。申请人杨全才。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建刚、杨全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建刚、杨全才因保险费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经清水县山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杨全才同意于2015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杨建刚玉米保险费15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陈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