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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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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马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