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马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