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东堡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金武,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焦世华,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委托代理人颜廷玉,男,系清河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东堡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堡子村)诉被告焦世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刘金武、委托代理人颜廷玉及被告焦世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堡子村诉称:2009年省市农委为发展养殖业并结合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基地的未来发展,批准在东堡子村建设肉牛养殖小区。经市、区、镇选址,批准将小区建设在东堡子村原菜园子(即目前的小区)。村民们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村里报名并交纳相应的土地租金后就取得进入小区养殖的资格(租占承包地费用为一次性上打租交纳三年,2.7亩/栋,600元/亩,即4860元)。焦世华取得三栋牛舍的养殖资格后,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占承包地费用14580元至今拒不交纳。对此欠款原告曾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占承包地费用14580元人民币并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
被告焦世华辩称:原告在租地时没有告诉我们是沉陷区,现在土地沉陷给我们养殖户造成很大损失。协议上写的每栋2.7亩,经过我们自己测量实际每栋占地平均2.516亩;2012年-2015年土地租金没交是因为欠我们钱。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清河门区政府决定成立东堡子肉牛养殖园区,并将园区建设在东堡子村原菜园子(即目前的小区)。2009年5月27日焦世华之子焦坤与原告签订了《东堡子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土地用途为建设牛舍,养殖肉牛,租金为一次性上打租交纳三年,2.7亩/栋,600元/亩,即4860元,租用期限为10年。焦世华交纳了2009年至2012年的租金后取得三栋牛舍用地土地使用权。但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金14580元未交纳。另查,自2010年末养殖小区出现土地沉陷现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阜清政办(2009)1号《关于成立清河门区东堡子肉牛养殖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原告与焦坤签订的《东堡子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东堡子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实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租土地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1、所使用土地不足2.7亩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2、所使用的土地沉陷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诉讼。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世华给付原告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间租金145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晓新人民陪审员:陈凤英人民陪审员:满文娟
书记员:李德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