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樊桂林,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樊桂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文兴武赔偿2014年侵占耕地1.7亩的经济损失680元并返还耕地,同时请求被起诉人给付2015年土地流转费102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樊桂林主张的土地系荒地,且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起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人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樊桂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广奎
书记员:李佳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