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进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金天元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杨进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天元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进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天元律师事务所鉴定费3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杨进祥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狄俊泰代理审判员:杨昌仁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何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