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红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苏子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吕红成与被执行人苏子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2011)永清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红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苏子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吕红成土地承包款5000元及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源信用社账户,于2014年6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苏子斗在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源信用社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狄俊泰代理审判员:张占军代理审判员:杨昌仁
书记员:戚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