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国海,男。
本院在执行张鑫与林国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国海的财产在另案被法院执行,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延林审判员:陶仕明代理审判员:李晓丹
书记员:孙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