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被执行人蒋士春,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蒋士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延军代理审判员:张德智代理审判员:高伟
书记员:孙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