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庆,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庆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80562.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庆以其在办理该笔贷款时抵押的座落在五九七农场场部的房屋(房权证号:101***)作价35万元抵顶借款本金,尚欠的贷款本金25万元立即清偿,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笔贷款的利息80562.89元自愿放弃,现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