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区人民三路下南村。法定代表人:廖伟东。委托代理人:李华,公司总经理。被告:谢俊兴,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俊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东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德
书记员:朱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