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新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宝寿,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汉诉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新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元,由原告陈新汉负担。
审判员:朱广毅
书记员:梁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