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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5)嘉善破(预)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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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南,总经理。被申请人: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秦芩,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以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具备了法定破产条件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材料。2015年12月8日,本院通知了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认为其未达到资不抵债以及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本院查明: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36688.21元及相关诉讼费,经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清偿。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滨江路**限公司。目前被申请人在本院涉诉案件多起,多数欠款未能清偿。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停业,现有资产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故债权人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米欧实业有限公司对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郑斌审判员:陈旻代理审判员:曾宪未

书记员:朱李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