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富华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庆,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蜀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果研所内)。法定代表人: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效鸿,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富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典当公司)以重庆市江津区蜀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果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该申请于2015年10月28日转本院审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通知被申请人蜀果建设公司,被申请人蜀果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进行了听证。本院查明,蜀果建设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日,成立时注册资本806万元,从成立至今注册资本没有变动。公司股东为许刚、曹辉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刚。蜀果建设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最后一次工商年度检验时间为2007年7月2日,后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正常经营。2010年12月8日,蜀果建设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另查明,2008年-2009年,蜀果建设公司用其所有的蜀果花园部分房屋为抵押担保分4次向富华典当公司共计借款304万元。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富华典当公司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在重庆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借款到期后,蜀果建设公司没有向富华典当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富华典当公司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至今该笔债权没有得到有效清偿。另,就富华典当公司主张的对蜀果建设公司的借款债权,蜀果建设公司称:对向富华典当公司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借款本金为304万元,利息当初约定比较高,对于至今尚欠本金及利息的具体金额需要双方对账。公司目前没有经营,除了一些不能变现的房产外,并无其他资产,目前对于富华典当公司的债务的确无法清偿。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富华典当公司对蜀果建设公司的债权依法成立,蜀果建设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完全清偿债务。故蜀果建设公司对富华典当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不能清偿属实。据此,富华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重庆富华典当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津区蜀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富华典当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江津区蜀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玉妹审判员:沈娟代理审判员:吴跃辉
书记员:熊学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