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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玲凤与余军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眉法恢执字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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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玲凤委托代理人余得全,系张玲凤被执行人余军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眉法执字第00226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张玲凤与被执行人余军虎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0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案款6500.61元,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590.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余军虎外出打工现不知去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2013年司法救助款给予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就剩余案款表示放弃愿意结案。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眉法恢执字00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万里审判员:王延伟代理审判员:胡培哲

书记员:刘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