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宁双喜,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岩红,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金选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金选又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金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金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静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何妍
书记员:李瑞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