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华阴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阴市黄河市场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抗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华阴市东岳路。法定代表人程军,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郭敏,该市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阴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华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晏海审判员:王增耀审判员:刘晓峰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