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武惠,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2年1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武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3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徐武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造,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徐武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武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敏审判员:张东亮代理审判员:徐娟
书记员: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