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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延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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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冯延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4年8月6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延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010年1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四年。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3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冯延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造,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冯延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冯延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敏审判员:张东亮代理审判员:徐娟

书记员: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