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被执行人:沈某某
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毛某某某诉毛某甲选、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6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沈某某银行存款5000元,案款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沈某某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