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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毛刚与毛平选、沈军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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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被执行人:沈某某

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毛某某某诉毛某甲选、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6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沈某某银行存款5000元,案款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沈某某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