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X,男。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李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4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90元由李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