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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金城大酒店与被执行人侯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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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被执行人侯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周至县城建局,干部。

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与侯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侯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执字第00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何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