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被执行人侯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周至县城建局,干部。
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与侯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侯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执字第00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何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