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甲,男。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益合村**。
本院在执行肖某甲、肖某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300元,未执行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