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受理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建峰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