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赵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有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赵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有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