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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某与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周法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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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赵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有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