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2011)周执字第0025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武文科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有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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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2011)周执字第0025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武文科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有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