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周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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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周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冯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