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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宁某某、张某某与杨某某拖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周法执字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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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周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