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女。申请执行人何X,男。被执行人舒X,男。
本院在执行黄X、何X诉舒X债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常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0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