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