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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民执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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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