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翟某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翟某、翟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97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1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