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X,男。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