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X,男。
被执行人张X,男。
本院在执行朱X诉张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07元由张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