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张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周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xx与张xx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张xx一次性支付高xx1000元予以了结,并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周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高xx已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何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