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喜成,男,生于1954年4月21日,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成,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军,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军成之弟。
胡喜成诉张军成、张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喜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成、张小军赔偿其经济损失43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宗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