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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喜成与张军成、张小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凤翔执字第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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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喜成,男,生于1954年4月21日,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成,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军,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军成之弟。

胡喜成诉张军成、张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喜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成、张小军赔偿其经济损失43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宗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