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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会兰与苏新太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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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会兰,女,农民。被执行人苏新太,女,退休职工。

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会兰诉被告苏新太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兰要求被执行人苏新太支付经济损失3220.6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