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会兰,女,农民。被执行人苏新太,女,退休职工。
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会兰诉被告苏新太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兰要求被执行人苏新太支付经济损失3220.6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