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县城雍兴路**。负责人程永利,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荔建平,男,农民。
本院执行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诉被告荔建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荔建平归还借款及利息5529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荔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五堂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