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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某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凤翔刑初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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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男,生于1954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靖苑,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曹靖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违犯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为卖淫的人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在社区愿意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蒲鹏飞审判员:封军辉审判员:张晓梅

书记员:任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