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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红卫与吕军怀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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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吕军怀。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吕军怀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周红卫3747.74元,其余放弃,且已履行。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