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吕军怀。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吕军怀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周红卫3747.74元,其余放弃,且已履行。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吕军怀。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吕军怀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周红卫3747.74元,其余放弃,且已履行。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