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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常兴与李孝忠、蒲红丽、上官力、李小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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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常兴,男,生于1959年4月23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孝忠,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驾驶员。被执行人蒲红丽,女,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住岐山县凤鸣镇,系宝运集团岐山分公司售票员。被执行人上官力,男,生于1975年8月5日,汉族,住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李小燕,女,生于1983年2月8日,汉族,住岐山县祝家庄镇,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常兴与李孝忠、蒲红丽、上官力、李小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49.76元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杨文博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