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召虎。被执行人白文革。
白召虎诉白文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赔偿损失4523.1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