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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王召田与李少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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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召田,男,生于1966年12月22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少英,男,生于1961年6月24曰,住宝鸡市金台区,农民。

王召田诉李少英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的(2001)凤翔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召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少英归还欠款31346元及利息3314元、受理费1390元,李少英分两次清偿欠款4090元。本院于2003年7月15日以(2001)凤翔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随后申请执行人王召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少英清偿王召田欠款23000元,佘款王召田自愿放弃,执行费100元由王召田承担,现李少英已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凤翔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宗霖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