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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范晓娟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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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晓娟。委托代理人范保信,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负责人吕满良,任该组组长。

范晓娟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晓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征地补偿款14680元及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凤翔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范晓娟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履行了案款14680元及案件受理费170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