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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郭德华与郭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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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引怀。申请执行人郭引祥。申请执行人郭芳怀。申请执行人郭凤怀。委托代理人雷飞龙,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锋。

郭德华诉郭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49.15元,后本院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8月9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亲属代为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录勋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