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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赵秀英与宋宝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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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农民。被执行人宋宝英,又名宋保英,女,农民。

本院执行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秀英诉被告宋宝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秀英要求被执行人宋宝英支付赔偿款、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等共计7550元,被执行人宋宝英应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分四次共扣划被执行人宋宝英银行存款7600元,现该案被执行人宋宝英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清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五堂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