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引娣。委托代理人吕宗利,属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负责人吕满良,任该组组长。
吕引娣与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引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凤翔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引娣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下余案款8808元及诉讼费17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西古城村二组已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王宇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