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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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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毛晓鸿,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红星,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

本院执行的原告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李红星偿还欠款134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星履行欠款6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就下欠款项同意延期执行,2013年7月1日本院就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红星履行案件义务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康龙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下欠义务予以放弃,现协议已经履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