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恒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横水镇。法定代表人闫万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生于1973年6月8日,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郁惠娟,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案款35439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进行了提取。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张五堂审判员:侯永利
书记员: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